什么是服务贸易?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26

        “服务贸易”(Trade in Services)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72年9月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的《高级专家对贸易和有关问题的报告》中。这份报告后来成为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共识的关键性文件之一。1974年,美国在其贸易法第301条款中首次使用了“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由于服务贸易的内涵十分丰富,服务项目众多,而且随着科技进步新的服务业不断出现,国际服务交换形式各异,因此到目前为止,国际上尚没有一个精确的国际服务贸易定义。从现有的对服务贸易的几种有代表性的定义来看,它们基本都属于说明性或描述性的定义,而非规范性定义。例如,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是指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的服务交易活动: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1994年结束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对服务贸易所下的定义代表着大多数专家的意见。GATS中的“服务提供”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实施政府职能活动所需的服务提供除外,包括任何生产、分销、营销、销售和传递的服务。

        我们认为服务贸易可以简练地表达为服务以及服务产品的进出口。以往有一种观点,将服务贸易表达为服务的跨境交易,这在逻辑上有缺陷。在服务贸易的四种形式中,有三种是跨境交易,即跨境提供、跨境消费、自然人流动,但商业存在是在境内完成的服务交易。例如一家外资企业向东道国的企业提供服务,这就被看成是外资所在国的服务出口,而接受服务的企业,则被看成是东道国服务的进口。根据同样的逻辑,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也应该被视作东道国服务的出口,只不过目前尚未进入到服务贸易的统计范畴。所以说跨境服务交易是服务贸易没错,但是说服务贸易就是跨境服务交易,就容易产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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