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07-14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 服务外包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服务外包国际 竞争力,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 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粤府〔2012〕88 号)、《广东 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 年)》(粤外经贸〔2013〕24 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的 若干意见》(穗府办〔2014〕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 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 简称我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 行独立核算且在国家商务部服务外包网站登记注册,并如实填报 服务外包业务合同且当年度全口径服务外包执行额占总营业额的 50%以上的企业;以及依法设立、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 业教材以及师资力量且在省或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培训机构。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须承诺 10 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 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扶持企业违反 承诺,将追回依据本办法已经发放的全部扶持金。 

第三条 【项目落户奖】对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新注册当年 实缴注册资本达 500 万美元以上的,且属于《财富》500 强、国际 外包专业协会(IAOP)全球外包 100 强、十大在华全球服务供应 商,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服务外包百佳成长型企业、 跨国企业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共享中心 (包括国际采购中心、财务共享中心、IT 共享中心、技术后援中 心等)其中一项,经我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后,按实缴资本的 10%, 按照 1 美元:1 元人民币给予资金奖励,分别按照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100 万元扶持。 

第四条 【办公场地扶持】对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且新注册 当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 1000 万美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 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 500 元的购房费用给予扶 持,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 对当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 500 万美元以上的服务外 包企业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当年度租金费用的 30%给予 扶持,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五条 【业绩奖励】对当年度服务外包企业离岸服务外包 执行额达到 50 万美元以上的,按照 1 美元∶0.01 元人民币给予奖 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对当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 100 万美元 以上的,按照 1 美元∶0.01 元人民币万位取整后分档给予奖励, 按照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额分别给予 1 万元、3 万元、5 万元、10 万元和 15 万元扶持。 

第六条 【人才培训扶持】对当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 到 50 万美元以上或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 100 万美元以上的服 务外包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按每人 3000 元的标准给予扶 持,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第七条 【展会补贴】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度参加境内外知 名服务外包专业展会、产业推介会和项目对接会,按企业展位费 用的 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第八条 【认证补贴】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度新获得认证的 国际通行资质以及已获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等费用,按其实际 发生费用的 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九条 【培训机构扶持】对已被认定为省或市服务外包人 才培训机构的,为我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按 照培训人数规模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和 15 万元扶持。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 区其他的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 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扶持,另有规定的除 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办法从公布之日 起实施,有效期 2 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给予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