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将省级航道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实施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二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06号),涉及省级交通运输行政职权事项4项(航道行政许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事项
(一)委托事项
1.“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实施,仅限于建设内容全部位于合作区范围内且不涉及区界河航道的项目。
2.“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实施,仅限于建设内容全部位于合作区范围内的项目。
3.“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实施,仅限于建设内容全部位于合作区范围内的项目。
(二)下放事项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由省交通运输厅下放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实施。
二、交接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由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省交通运输厅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三、责任划分
(一)委托事项
1.受委托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委托协议有关要求认真履行相关责任。
2.委托行政机关依法承担受托行政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委托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依法向受托行政机关追责。
3.受托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受托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向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转移委托审批权限,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下放事项
承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并承担实施该行政行为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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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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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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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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